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府[1999]46号
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鼓励扶持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政治上重视
(一)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第八次党代会明确指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市委、市政府对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安排就业、活跃流通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使之成为我市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
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及时做好党和政府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各行政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社会经济环境。
(二)关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政治上的进步
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和引导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勤劳致富,公平竞争。
(三)加强党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组织工作
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应建立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积极开展组织生活,做好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员工中发展党、团员的工作。
(四)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参政议政提供条件
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推荐各级政协委员时,适当增加其比例,给贡献大、遵纪守法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更多的参政议政机会。
(五)市、县每年都要召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代表大会,对守法经营、业绩突出的忧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政策上给予扶持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能经营的商品和行业外,其余一律放开。同时放宽从业人员的审批、放宽审核条件、放宽注册资金,放宽经营地域。特别是对在老、少、边、穷地区经营、发展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经济实体的,其注册资金可以逐步到位,首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50%的应准予登记,并可享受国家对在贫困地区兴力、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在城镇入户的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在县城、乡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或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己连续经营3年以上,每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并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在该城镇(城币)落户。
(二)用人上给予照顾
1、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专业人员的引进、聘用、职称评定等问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符合调配政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拔尖人才的公开选拔。可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证件、资料齐备的,人事职改和科技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其过去在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的正式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评审合格的,应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2、鼓励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师范生)、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属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和属本省接纳计划并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愿意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就业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按职能分工,代为办理档案挂靠,管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职称评聘、技师(高级技师)评定等相关业务。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愿意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就业的,其人事关系由负责安置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暂为代管,不愿继续从业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推荐就业。符合国家就业政策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免收教育补偿费,可给予一定的城镇入户指标,城市增容费与到国有单位的毕业生同等对待。
3、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现职人员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流的,其人事、劳动关系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县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代理,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居住原单位住房的,允许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购房优惠政策。
4、私营企业的职工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样,可参与各级先进模范称号的评比。
(三)税收上给予优惠
1、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经营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收征缴上给予扶持,采取能缓则缓,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
2、鼓励私营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创办高新科技企业,发展技术贸易和技术出口。研制开发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3.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4、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凡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失业证明优先领取营业执照。开业1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技国家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省、币规定的行政性收费。
5、对当年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超过本企业从业人数60%以上的私营企业。参照清府[1998]35号文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6、从事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的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该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后,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残疾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工商管理费减半收取:残疾人员提供加工和从事修理修配业的,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7、对私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能正确计算进项和销项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因家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和使用专项发票。
(四)用地上给予优惠
1、在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环境影响评估后,各地可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划出一块非耕山地设立私营工业企业开发困。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配套建设供电、供水、排水、道路和环保等设施外,允许私营企业主按实际用地需要自行开发建设。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工业企业为50年,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延长到70年。
2、凡开发国有的非耕山地兴办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按国家规定不同地类的最低下限计收;开发集体所有的非耕山地兴办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原则上也按国家规定不同地类的最低下限计收,但需双方协商确定。征用规划区内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可给予减免,不同地类的青苗补偿费按政府规定的计收,经外经贸部门认可为出口产品或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耕地垦复金可申请省政府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七折计收;若缴交暂时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查后,允许缓缴或分期缴交。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1%计收。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允许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负责拆迁的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合理利用国行荒山、荒地、滩涂、水库从事种植、养殖业。 5年内免征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域有偿使用费。
(五)供电、供水方面给予忧惠
1、凡新办私营——I:业企业,用电报装容量在50KYA以上(含50KVA)的,其用电报装贴费按国家规定给予八折优惠。用电价格与企业一视同仁。
2、在今后3年内,凡在市区供水网络范围内新办私营工业企业,免收用水报装费;供水建设基金和总管工程费,按规定每立方米一次性优惠80元;水价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吨优惠0.10儿。
(六)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
1、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纳入信贷管理,编制信贷计划,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要大力扶持高新技术项B,扶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偿还能力、有信誉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生产。拓展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级金融部门应给予办理。利率与国有、集体企业—视同仁。
2、各级金融部门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经济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促进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可以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可依法建立信贷担保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私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私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
3、拓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投资入股;鼓励采取资产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生产发展资金,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筹集发展资金。有发展前途的私营企业还可以申请使用省的科技投资风险资金和技改奖金。
(七)收费上给予保护
1、整饬收费,刹住“三乱”。各职能管理和服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对不合法收费要坚决取消,对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各项收费在既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原则上只能比上年调低、不能调高。
2、严禁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利用职权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订阅报刊杂志,禁止到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商店,接受有偿服务或购买商品。
3、要限制检查、评比、收费等名目繁多的干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的行政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落实挂牌收费、凭证收费、文明收费的措施。凡收费不执行“两证一票一卡”者,企业和经营者有权拒付,并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查、乱封、乱罚、乱没收、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个体、私营企业可依法享有定价权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极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可自主制定价格,获取合法利润。属政府指导价的,可在规定幅度内制定价格(收费)。
(九)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
鼓励他们向竞争性行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参股,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一般性企业可以拥有控股权
对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一次性付清款项者给予八折优惠;对首期付款不少于总额30%的允许分期付款;对兼并或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并能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的,其优惠政策参照清府[1998]3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十)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服务优惠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免收人才交流服务费、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劳动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再就业培训费。
第三条 交通建设上给予帮助
各级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门,要切实搞好所在地有规模、效益好的私营企业的道路建设,为其发展创造畅顺便利的交通条件。
第四条 治安上给予保障,法律上提供服务
(一)实行治安保障负责制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领导负责制,对各类治安案件要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并定期上门了解企业治安情况,主动配合和指导企业搞好治安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提高执法水平,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良好形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要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三)司法行政、法制等部门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对个别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条 利益上给予保护
(一)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不得随意干预、刁难、骚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公正地处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的利益纠纷,做到一视同仁,不偏不袒,秉公处理。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
对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财物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享受各项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提供方便。
(五)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
为有利于明晰产权,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将挂靠在国有、集体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尽快脱钩。各地应抓紧试点,尽快稳妥推开这项工作。挂靠在党政机关的,一律限期脱钩。
第六条 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职能管理和服务部门要公布办事程序,规定办理工作时限,实行政务公开制和服务承诺制,做到制度、政策透明,服务优质、高效。
(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理各种报批登记手续
凡本市职权范围内,且手续齐备,选址适宜的,除行业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天办好,最迟不得超过两天;对非本市职权范围的,应主动协助其上报;对手续不完备的,应主动帮助和指导其补齐手续;主管审批的领导、办事人员因公出差或因事、因病请假的,要指定专人代办。凡发现办事拖拉、推诿、有意刁难、无理顶着不办或以权谋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有关责任。
(二)凡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属县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工商联签署意见后,报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审批,给予办理出入境签证手续
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前往港澳地区的,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国籍客户有业务往来的,由本人(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属地级市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工商联签署意见,经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审核。可为入境后的外国籍客户办理半年或1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聘请外国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聘人员可申办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为私营企业拓宽发展新空间
凡私营企业自营生产的产品,在国际上有市场、有效益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只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外经贸部门就应积极协助、指导其申报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依法取得自营进口权、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私营企业。享有国有外贸企业及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并可参加进出口商会或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生产性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联合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鼓励私营企业到境外办企业,开展国际科技经贸活动和科技合作,推动国内有比较优势、国外有市场的机电、轻纺、服装等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四)凡私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和台同登记备案手续,在单、证齐全、无误的前提下。属清远海关审批权限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清运海关承诺5天内办复;对合同备案、核发登记手续5天内办好
(五)商检部门对来料加工进口的原辅材料,规定除必要的抽查外,其余直接登记验放并免收检验费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商品实行优先查验、优先放行、优先出证;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办理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私营出口企业,实行当天申报,当天签发;对获得商检CQC认证(即IS0—9000认证)的私营企业。在争取上级商检部门的批准后,规费上给予优惠。
(六)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外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扶持、服务工作,要不定期举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的座谈会,及时宣传国家的最新政策不定期举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业务培训班,帮助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七)发展方向上给予引导
政府有关部门、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每年要组织有——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在自愿的原则下,到经济发达地区或国外参观考察,以了解信息、开拓视野、更新观念,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上档次、上水平。
第七条 切实加强领导
(一)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
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原则出发,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正气的高度,与市委、市政府保持一致,同心协力,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造就一个政通人和的新局面,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纪律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为群众、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从1999年开始,要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充实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查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投诉;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八条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本市颁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次定有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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