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报道 - 非公有制经济专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8] 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精神,为了使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更快更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扶持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原单位和劳动部门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其中,申请3-6个月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试营的,试营期间免收管理费。

二、除法律、法规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经营方式全部放开。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行业和商品需先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制度,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借此而干涉其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搞“挤、卡、压”。坚决制止借行业管理之名,搞独家经营。

三、在老、少、边、穷地区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60%以上,可予核准登记。对异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和就业证明直接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个人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等。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私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举办学位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开办冠省名称的私营集团有限公司:(一)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二)有3个以上经济实体企业,其中一个企业有龙头产品;(三)年产值或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四)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获省、部级优质奖。

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允许申办股份有限公司。

六、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开展边境贸易。支持符合冠省名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到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的私营企业再回广东投资办企业或对母企业进行再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应待遇。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公安部门可参照对国有企业的规定,给有关人员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对经营良好并达到一定创汇额的私营企业,外经贸部门应积极予以申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科技人员评定职称,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填报有关材料,各级科委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并按程序提交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社会化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全国统考的专业,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科委审查后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

企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科委向省科委申报,由省科委组织专家鉴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新产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八、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并经民政、税务部门批准,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私营企业,可以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员申办个体劳务、修理等行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私营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参与多种形式经济联合。私营企业托管或租赁、承包现有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5年以上,在经营期限内,可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

九、私营科技企业开发的科技新产品,经省科委鉴定,并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进行审查批准的,可享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在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时,在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和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免征增值部分所得税,对新增增值税中属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吕开发的,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折为股本,属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折价作为注册资金的其所占份额可超过20%,但不得超过总注册资金的35%。私营企业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

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的,应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同投资者收取场地租赁费用。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扣留、收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收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人事、文化、物价、城建、土地、技术监督、卫生、民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紧密协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多做扶持引导工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旅店、饮食店、发廊、文化娱乐、运输、废旧物资收购重点行业的管理。加强私营企业内部核算和建账建制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偷税抗税等违法违章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保证协会能正常开展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要解放思想,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地方经济、帮助群众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要用时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努力促进其健康、稳步发展。

1998113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

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发[1999] 1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          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路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要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放宽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社会经济环境。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促使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思路是

围绕实施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推进我省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速度,依靠技术进步,合理调整结构,强化内部管理,注重经济效益,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总量的比重,使其在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按照全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要求,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按不同地区实施分类指导。当前应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或从事)

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重视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和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开放行业领域,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社会服务业的深度、广度开拓。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比较快、占经济比重较大的地区,在继续加快发展的同时,应注重质的提高;发展相对较慢、占经济比重较小的地区,要采取得力措施,争取个体私营经济有新的更快的发展。

二、          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1、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为个体

私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

加强对个体私营投资的政策引导,拓宽个体私营投资的范围。在一些基础设施领域,如农业、能源、水利、交通、信息网络等,可采取多种形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个体私营投资;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投资与经营;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农田水利、农村电网、生态环境、农村道路和小城镇建设。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个体私营企业可参与建筑施工、装饰、房地产开发、生猪定点屠宰等投资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可兴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事业;可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所办的酒店等旅游设施可参加酒店评级,或被指定为旅游接待基地。

2、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生产性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

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鼓励私营企业到境外办企业,开展国际科技经贸活动,推动国内有比较优势、国外有市场的机电、轻纺、服装等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私营生产性企业只要达到国家规定条件,外经贸部门应给予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权。

3、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向竞争性行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参股,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一般性行业可以拥有控股权。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的,可以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具体按粤发[1998] 11号、粤府[1997] 10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4、鼓励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凡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经济实体的,其注册资金可以逐步到位,首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60%的应准予登记,并可享受国家对在贫困地区兴办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三、          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

1、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凡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

的,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优先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一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利于税和省规定的行政性收费。

2、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现职人员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流的,其人事、劳动关系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县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代理,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

居住原单位住房的,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