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企业的决定
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字[1997]36号
香洲区委、区政府,斗门县委、县政府,各管理区,横琴开发区,高新区,市直副处以上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对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私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截至1997年6月底,全市共有私营企业8080户,从业人员67030多人,注册资本达75亿元。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加有利于私营企业投资和经营的条件,更好地发挥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做
出更大贡献,以完善我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引导其向“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目标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发展私营企业的指导思想
1.进一步促进私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把加快发展私营企业作为构筑珠海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环节和振兴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引导投资,搞活经济,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积极的作用。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把发展私营企业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振兴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3.进一步发展私营企业,重点是鼓励发展工业企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引导私营企业向高层次、上规模经营方向拓展,逐步形成合理、规范的经济架构,为私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条件和社会环境。
二、放宽经营条件和经营范围
1.允许私营企业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更能突出企业经营特点及跨行业经营方式的企业名称。
2.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可根据业主经营的实际需要,按大行业或大类、中类等形式核准。
3.在经营形式上,允许私营企业跨行业、跨经营方式、跨地区进行经营。
4.对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私营企业不准经营的项目,根据私营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应准予经营。
5.在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上,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文规定需提供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另外加设的许可证或专项审批,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依据。
6.允许下岗职工在不改变职工身份的前提下,凭单位证明向工商部门申办私营企业;对属于特困的下岗职工,凭市劳动局出具的特园证明,开业后免缴头一年的管理费。
7.积极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或股份制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私营企业购买(受让)国有企业的股权、产权,或向国有、集体企业参股。
三、对私营企业的税收和金融加人支持力度
1.对从事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交通运输业、农业、旅游业项目开发的私营企业,实行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的政策,即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3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2.私营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填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填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填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私营企业,开发属国内首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新产品,从投产之年起,免征所得税5年;列入省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征所得税3年。
4.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私营企业执行与国营、集体企业同等的税赋,并发放大额发票。
5.市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在融资、结算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允许其以房产、有价证券等作为抵押办理贷款。
四、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1.凡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同外国、港澳台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法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主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到境外开办企业。
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出境出国考察及从事商务活动,须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批,领取因私普通护照,自行持护照和有关材料到外国驻华领事馆申请出入境签证。
3.私营企业组团出访,可按因公程序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4.私营企业因商务需要邀请外国商人前来我*市,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经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并办理邀请函电手续。
5.凡年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五、妥善解决私营企业的用地、住房及从业人员的户籍、工龄、职称等问题
1,私营企业发展生产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可向市政府申请,经市国土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由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生产经营期满不再延期或被撤销解散的,自建或购买的厂房、住宅,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私营企业用地、拆除其地上建筑物的,应根据有关的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2.私营企业因生产需要,须从市外招调技术人才(含应届毕业生)的,由私营企业直接向市劳动局申报,经批准调入的,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计算连续工龄。
3.原属国家干部或划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愿意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并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其人事档案,按规定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留其原国家干部身份,在私营企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4.在我市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可视同当地国营、集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其认定或评审的材料按国家规定经牵头管理部门审核、整理后报职改部门,按国营、集体企业同等人员的现行标准及要求办理。市人才交流中心应将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及时整理归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依据。
六、保护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1.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与国营、集体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在评选先进、劳模及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2.私营企业主和职工应依法实行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私营企业经营者,应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按时办理所属雇员的养老、待业、工伤、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要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坚决制止向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的现象。除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无效。向私营企业收费,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否则,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提出申诉。
5.在对项目的规划、用地、消防、卫生、供电、供水、环保、市政等条件进行审批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任何部门均不得利用行业特权,要求企业接受其指定的单位承担施工任务或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
七、对私营企业要在政治上给予关心
1.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积极宣传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党对私营企业的方针政策,为加快发展私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2.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成立党、团组织。凡雇员超过25人的私营企业,必须组建工会组织。鼓励私营企业参加各种行业社团。
3。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认真做好私营企业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私营企业先进人物的举荐工作月[导他们参政议政。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发挥党和政府的桥梁助手作用,对私营企业主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使之成为一文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爱国、敬业、守法”的队伍。
4.每年召开一次全市私营经济工作会议,分析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并对先进人物进行表彰。
八、切实加强对私营企业的领导和管理
1.各级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白我服务”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督促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服务,端正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
2.工商、税务、劳动、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3.乡镇、街道等部门要关心和支持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确保私营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4.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招工、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金等手续,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劳动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
5.私营企业主要坚持自主经营,充分发挥其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拓,不断发展。不允许将营业执照进行转让、出租或承包,一经发现查实,工商部门即吊销其营业执照,以维护合法的自主经营。
九、设立面向私营企业的功能型经济开发区
1.设立面向私营企业的功能型经济开发区,其宗旨是探索具有特区特色的私营企业发展的新模式,充分利用新开发区的发展空间,推动全市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上规范、上档次、上效益,把对私营企业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社区化的轨道。
2.开发区内实行城市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收费,形成以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的工业群体为主,兼顾商业和服务业等工贸结合的功能区。
3.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香洲区、斗门县各设立一个面向私营企业的功能型经济开发区,如科技城、加工区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拟定。
19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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