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优惠措施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
南海市人民政府南府[1998]47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粤府[1998]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大鼓励、扶持和引导的力度,着力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增创新优势,我市实施优惠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健康地发展。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工商管理方面的措施
(一)放宽经营范围,放开经营方式。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国有、集体企业经营的行业、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个人也可以试办特殊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允许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和长途贩运。
(二)放宽经营主体资格。鼓励、支持我市居民、村民、下岗人员、离退休(经原单位批准)、辞职退职等人员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鼓励外市(县)人员前来我市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凭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即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开业注册登记。
(三)简化企业的登记手续。对挂靠企业转为个体私营企业的,手续从简,只需填写一登记表即可。
(四)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信息、服务、高新技术、新型商贸等行业,拓展新的领域。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到境外开办企业,拓展新的空间。
(五)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升格冠市名省名。冠南海市名称的条件: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有相应的规模和从业人员。冠广东省名称的企业(私营集团有限公司),要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并经省工商局核准:
1、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以上经济实体企业,其中一个企业有龙头产品。
3、年产值或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
4、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获省、部级优质奖。
条件具备的私营企业,允许申办股份有限公司。
(六)进一步实行减免收费的优惠措施。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凭下岗证明办理营业执照进行试营的,免收工商管理费;新办的市场或残疾人、困难户从事个体经营,减收工商管理费;开办高新科技型企业的,或科技人员新开办咨询服务业的,开业半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以后酌情减免。
(七)公开办事制度、力、证照程序、办照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优惠措施,积极为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认真受理各种投诉和举报。
二、土地使用方面的措施
(一)鼓励、引导企业到丘陵地区兴办企业,并对使用非耕地的给予优惠。
(二)配合国家和我市的企业改革,通过土地评估、抵押、转让的中介服务,协助企业嫁接或收购特困企业和破产企业。
(三)允许企业主租用国有或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兴办非公有制企业,政府和集体只收取场地租金。
(四)连片开发工业用地的,根据项目落实情况,逐宗逐项出让使用,逐宗逐项收费。
(五)企业用地可选择不同的使用年限,政府根据不同的出让年限收取相应的出让金。
(六)企业凡是使用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的,允许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自本通知发出起一年内补办完毕的,免予处罚。
(七)为了鼓励发展工业,在国家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制定指导价格。市政府直接征用、开发的三山、林岳工业区,每公顷控价在225万元以内,桂城工业用地控制在每公顷375万元以内。各镇(区)也应制定相应优惠的指导价格。另外,实行几种优惠收费:
1、评估费按评估总金额由原规定收0.4%降为0.2%。
2、测量费由原规定每平方米收0.15元降为0.1元。
3、停收大环境配套费。
4、三年内免收出让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费。
5、办理土地登记抵押手续费按额度大小实行每宗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低只收500元,并适当延长抵押证本期限,以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三、建设、规划方面的措施
(一)凡来办理报建手续,实行即报即审即办,如在审查中发现资料不具备条件的,当即退回,待资料备齐后再办。企业申报资质年审,自上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工程建设管理的报告、请示,自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书面答复。
(二)中心城区(桂城、平洲、三山)范围:
(1)提高企业用地建筑密度,允许从目前的3洲提高至40%。
(2)凡企业建筑密度在40%以下的,。免收超密度补交地价款和免收不足绿地补交地价款。
(3)属高新技术企业,陈享受上述两点优惠外,免提供1%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企业报建项目,凡符合程序和规范的,7个工作日内批出。
四、环保力面的措施
(一)积极支持科技含量高、元污染或少污染的企业上马,支持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没有与《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着干问题的决定》(国发 [1996]31号)和我市的产业政策相抵触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二)建设项目在有关手续齐备的情况卜,一般轻污染项日的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批出;大项目或重、中污染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在提交环境评估报告书,并落实治理后15个工作日内批出。对今后新上的区域性开发项目,只要搞好区域评价,不突破环评规定,实行从简从快办理。转制的企业,资料齐备的,当日批复。办理危险品证、征地审批等证照手续,只要填写清楚,符合规定,随报随批。
(三)加强对市环保工程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督促该公司保质保量,高效完成工程任务,公开收费标准,为企业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
五、房管方面的措施
(一)结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大力推动城镇房屋租赁、拆迁登记许可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兼并、分立,在产权交易、资产优化重组、租赁、抵押、拍卖等方面提供法律保护。
(二)完善现场办公制度,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证时间:自建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从60日缩短为40日;交易房屋登记发证从30日缩短为20日;房地产抵押登记发证从15日缩短为10日。
(三)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实“三公开”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手续、公开力、事条件要求、公开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和企业的监督。
(四)实行扶持性优惠收费办法。
1、全部收费项目和标准均严格按市物价局批复执行,并将严肃查处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现象。
2、企业申办房地产抵押登记时,评估收费按标准减收20%--40%,特困的企业减收50%--80%。
3、企业发展中发生兼并、分立,其房地产需以兼并(分立)后的企业名称申请变更登记时,交易管理费减收40%--50%;交易评估费减收50%--80%。
4、企业现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经费,经济确有困难,减收租金20%--50%。
5、企业需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在评估时限一年内还贷转贷另一间银行的,只收抵押登记费70元/宗和上本费13元/宗,评估费免收;如评估时限超出一年的,则需重新评估,其收费标准按以上优惠收费办法执行。
六、劳动管理方面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快劳务网点建设,办好劳务集市,为企业引进适用、足量的人才。
(二)继续执行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完善鉴定(考核)的各项制度、规程,组织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前培训,在市内工作的人员,不论在本通知下发前或后,只限进行一次培训,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承担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用。
(三)加强收费管理,公布所有收费项目,保障企业权益。培训的收费标准,严格按市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七、人事管理方面的措施
(一)为企业提供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人事代理服务,公开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二)在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享有同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职称待遇,具体实施按《南海市私营企业科技人员技术职称和聘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在申报职称时,其手续比国有、集体企业更简化。
八、公安方面的措施
(一)企业申请办理机动车辆入户、消防审批、出因出境证件、特种行业执照等,与国有和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二)企业主在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其聘用的车间主任以上的管理人员、有技术职称的生产技术骨干(具有职称部门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作满三年并在该镇有固定住所者,可申请办理我市城镇居民户口。
(三)企业主在城镇开办企业、服务业投入资金30万元以上,有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子女可申请办理我市城镇居民户口。
九、电力工业方面的措施
(一)加强电网建设,确保频率、电压和谐波符合技术要求。供电可靠性达到99%以上,为企业提供优质电能。
(二)试行规模电量电价优惠用电方案,并进一步将其完善,使企业获得更多优惠。
(三)经济困难的新增用电大户。经申请批准,可享受增容量分期付款的优惠。
(四)推行农电体制改革,减少用电管理层次,清除附加在电价上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农电总站统一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到户电价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规范电力工程安装市场,完善各项制度、规程,组织电力工程安装队伍的资质审核,凡是合格的,颁发《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促使电力安装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六)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开展优质服务,履行《十项社会服务承诺》,接受业主监督。
十、科技方面的措施
(一)科技企业新产品立项,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等项目,给予与国有、集体企业一样的优惠待遇。
(二)安排部分科技基金支持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关键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机构的实验仪器配套设备和中试项目。
(三)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
(四)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
(五)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折价投资入股经营。专利、非专利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十一、财政、税收、金融、保险
方面的措施
(一)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缴的所得税、增值税超上年应缴的本市收入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二)企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及享受优惠,均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三)企业的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和利率政策执行,严禁擅自对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贷款利率。贷款的期限,要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给予合理的确定,尽量满足企业生产资金需要。
(四)企业的资金汇划结算,按规定给予开立账户,办理汇划结算。
(五)企业的外汇核销、结汇、售汇按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给予办理,支持企业创汇,支持企业合理的外汇需要。
(六)在企业中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老有所养,解除其后顾之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镇(区)属企业执行,退休人员享受与市属企业同类人员待遇。
(七)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其养老保险费征集标准及退休待遇与本企业同类人员相同。原来的连续工龄需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人事局《关于挂靠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接转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落实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南社保字[1997]08号)执行。
十二、外经贸方面的措施
(一)在境外的非公有制企业回南海投资办企业或对母企业进行再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应待遇。
(二)经营良好并达到一定创汇额的企业,予以大力协助,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自营进出口权。
十三、技监管理方面的指施
(一)全面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开展《质量振兴纲要》和“质量兴厂”、“质量兴业”的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二)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企业培训计量、标准、质量方面的管理人员,提供建立产品标准、建立计量检测体系、产品质量认证和1S09000系列质量认证咨询等一条龙服务,给企业以最大的优惠。
十四、计划管理方面的措施
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国家有关的政策及规定等信息,协助投资者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和资料搜集。办理项目审批和进口物资批文等,能办即办,能快则快,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抽派专人协助上报,争取早日批复。为企业提供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服务。
十五、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服务和管理
条件具备的镇、区可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条件未具备的,在工业办公室加挂“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的牌子,各镇、区要尽快理顺关系,配备专(兼)职人员。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十八、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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