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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云浮市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发[1998]1号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鼓励引导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上新台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增长点。实践证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方便群众生活,促进脱贫致富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项重中之重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掀起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二次创业高潮。依靠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

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努力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1.加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力废

    (1)在经营范围内,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收购、承包、租赁、参股国有集体企业。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允许有实力的个体建筑业主组建私营建筑企业。承包公有制建筑企业或参加股份合作经营;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其资质评定和评审标准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对待。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取消主管部门这个中间环节。

    (2)在经营方式上,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

    (3)在组织形式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登记注册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登记。

    2.增加信贷投入。提供资金支持

    (1)金融机构要逐步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投入比例,使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额度与其在我市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相适应,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要求和上规模私营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取消按所有制成分实行的差别利率,各种所有制成分都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基准利率和贷款期限。

    (2)对符合申请贷款证条件的私营企业,人民银行予以办理贷款证。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抵押贷款的,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

    (4)没有资产作抵押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需贷款开业,可以由其他有富余资产(未作贷款抵押的资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作合法担保或转押向银行申请借款。

    (5)壮大和发展城乡信用社,完善股份合作制,加速向商业化银行过渡,扶持“两小”经济发展,为“两小”经济提供高效服务。

    (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结算存折户,金融机构在开户结算方面给予方便。

    (7)对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私营企业,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8)对利用外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政策允许情况下给予结售汇方便。

    3.给予税收政策扶持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并经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税,除季节性经营外,征税额一定一年。

    (2)新办私营企业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此类企业,经市、县()科委(科技局)认定为个体私营科技企业,并经市地方税务局和市科委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照顾。新办从事旅游业和居民服务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举办社会福利型的私营企业中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私营企业当年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新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5)对纳税大户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并与农产品基地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或其他经营者用于农业生产(包括菜篮子工程,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产权转让营业税、土地使用税。

[  (6)对一定范围内的纳税大户在收费上实行封闭式管理,指定某一部门依法统一收费,减少纳税大户在交费上的麻烦。

    4.给予工商管理政策扶持

    (1)残疾人、烈属从事个体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的,第一年免交工商管理费,以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额减半收取,确有困难的可以免收。

    (2)对新开设专门从事早点经营摊点的,免收工商管理费6个月。

    (3)失业、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凭劳动部门开具的失业、下岗证明,免收第一年工商管理费。

    5.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搞好环境保护

    (1)加强个体私营企业新建项目环保报建审批制度,加快报建审批时间。小型项目一般控制在3天内,中型项目一般控制在7天内,大型项目一般控制在15天内。

    (2)减征个体私营企业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技术审核费。对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小型项目减收50%技术审核费;对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大型项目减收30%技术审核费。

    (3)减免个体私营企业环保项目的收费。对已投入生产或己运作的个体私营企业,其所排污染物超标的,按实际排放核征金额减征30%。另外,对在市区和城镇范围外设厂生产的,免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4)对新建的个体私营企业返拨环保治理款。具体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企业当年缴交排污费的实际情况,从超标排污费部分提取50%拨给企业作环境污染治理。

    6.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列入各地年底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土地、规划部门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等途径,及时落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用地。

    7.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立项、产品鉴定、用电、出国考察、职称评定、评选劳模、评选先进、认文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等方面实行—视同仁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登记注册机关负责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8.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场所。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应按规定作相应安置补偿并承担拆迁费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服从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推销或搭售商品。

    (3)私营企业已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损害。

    (4)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法办理。

    (5)坚决禁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对违法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社会上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敲诈勒索、

白拿白吃、恐吓威胁、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为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市设立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办公室(设在市府办),负责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纠纷问题。

    (7)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的图章式样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凭证,除工商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扣留、收缴和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收缴和吊销。

  三、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

    1.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技术进步

    (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以在税前列入成本。

    (2)科技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申报政府计划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技术改造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研和技改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类型科研单位同等待遇。

    (3)科技人员以智力和技术成果创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允许以技术入股,并允许抵充不超过30%的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入股的,允许抵亢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

    (4)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将其专利技

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

    2.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产品出口创汇,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国()外进行业务考察、学习培训,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国()外从事贸易活动,把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已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积极予以上报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3.促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人才,使用人才,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人员素质。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再保留原单位关系和身份但个人继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的,可享受退休金等待遇。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际当年纳税额(含中央、地方税收)1997年度算起、连续3年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办理2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人口增容费。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申办1名连续工作满3年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人口增容费。

    (3)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辞职、辞退、辞聘、解除劳动合同或经组织批准离开工作单位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和技术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参加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按期转正定

级、职称评定。劳动、公安、粮食部门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给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4)鼓励和提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学习深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依法加强管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1.工商、税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分工负责,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制黄贩黄、欺行霸市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予以依法查处。督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依法登记,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1)自然人组合申报企业的,根据不同条件,分别登记为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2)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规模经营,对具备企业集团条件的,积极帮助其组建集团。

    (3)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可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成为股份合作企业。

    (5)对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原登记企业性质与实际不符的,可允许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实后还其本来面目。

    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

    4.各级个体劳动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经济的桥梁和纽带

    要支持个协、私协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的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参加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并享有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纳入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重视个体私营企业党、团、工、妇等组织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引导、

管理、监督和教育作用。

    5.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精心指导

    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每年一度评选个体私营企业的“十大明星企业”和“百户优秀企业”的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正确引导,推动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跃上新台阶。

                  199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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