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办发[1998]3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1998J1号)文件精神,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规范收费行为,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
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要在年底前把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可减免的条件、范围等报市加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加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行业分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减免各种规费
1.新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免收半年工商管理费;失业、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凭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下岗证,免收第一年工商管理费。
2.残疾人、烈属从事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的,第一年免交工商管理费,以后按应收取额减半收取。
3.新办的个体私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技术审核费减收50%;排污染物超标按实际排放核征金额减征50%;对原已投入生产的,减征30%免征市区(含城镇)外生产厂家的噪声超标排污费。
4.新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头两年的超标排污费光收后按50%返拨给企业作环境污染治理。
5.新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在用电方面有如下优惠:(1)缴纳供电工程贴费的期限可延长至接电前,特殊情况的经供电部门审批可以用分期付款方式缴纳。(2)工业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在市燃料附加费中降低收费标准,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电价从现行价每千瓦时0.783元减至每千瓦时0.7元;年用电量在100万一300万千瓦时,电价减至每千瓦时0.74元。
6.凡在我市投资办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购买商品房80平方米以上可办农转非户口4人,100平方米以上可办农转非户口5人,免收城市增容费。
三、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出境出国从事经济活动
1.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进行业务考察或经营活动,可按临时因公出访程序报批,由工商联向外事部门申报办理护照或通行证。
2.对产品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或涉外业务较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可给予申报办理往返港澳通行证。
四、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实行“两证一卡”制度,由工商部门印制《收费明白卡》发给企业,收费人员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对卡收费,并在卡上填写收费项目、数额、日期、经办人等内容,以便存查。发现“三乱”
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2.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侵占、哄抢、敲诈或非法查封、扣押个体私营企业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均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开展个体私营企业评比和表彰活动
1;市委、币政府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明星企业”、“信得过企业”。同时,召开一次个体私营企业总结表彰大会,对先进个体户和个体私营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2.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外来投资者座谈会,收集情况,交流经验,为外来投资者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同时。对外来投资大和经营好的个体私营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