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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发[1997]28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较快,已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指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为我们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和政策依据。我们要以十五大精神为动力,坚持以“二个有利于”为标准,从我市民营经济布传统、有基础的实际出发,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阳江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来抓,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手发展,以推动全市经济上新台阶,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1、放宽从此对家

    (1)本决定所称民营经济(企业),是指利用民间资本兴办的经济实体,包括个体、私营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非集体性质的乡镇企业也属于民营经济(企业)的范畴。民营经济的组织形式可以个人独资、家庭经营、合伙经营、股份合作经营,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集团。

    (2)国内城乡居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辞退职人员,党政机关精简的干部职工和企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归侨、侨眷,境外、国外取得我市公安部门颁发居留证的人员,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民营企业,也可向企业投资参股。

    2、实行放开经营

    (1)凡允许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经营的行业、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之外,均允许民营企业经营。特别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利用我币的资源优势和传统产业优势,发展加工工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和旅游服务业。

    (2)支持民营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和边境贸易。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到境外开办各类企业。

    3、简化审批手续

    (1)民营企业申请登记时,除国家规定必须提交许可证或专项审批项目之外,其他前置条件不作为注册登记的必要依据。工商部门接到申请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发给营业执照。生产型、科技型和外向型企业,注册资金暂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先登记后限期补足。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民营企业,可申请冠用市级名称,税收征管关系不变。

    (2)下岗职工申请从事民营经济活动,经向经营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允许从事试营活动六个月,并免收管理费。试营期满后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4、妥善安排生产经营场地

    (1)民营企业用地要根据企业经营用途和规模,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从发文之日起,五年内在我市规划的工业区兴力、的民营工业企业,用地价格给予优惠;未经开发的土地出价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元,经“三通一平”的土地按开发成本价出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0元。一次性付清地款的,按规定价给予八折优惠。按优惠价受让工业用地的企业,与企业配套的生活设施用地不能超过企业用地的30从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转让用地,违者按商业用地补交所减免的一切费用。用地项目购地后两年内必须投入建设,逾期不投入建设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已付的地价款不予退回。

    (2)政府职能部门建造的工业开发区、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要统筹安排民营企业所需场地(铺位)

    5、给予税收优思

    (1)新办生产型民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头两年所创市本级税收,先征后退,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所创税收,可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商住区内对居民生活肖影响的工厂搬迁到工业开发区,可按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税收返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返还给企业(下同)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企业,从投产(开业)之日起,头两年所创市本级税收,先征后退,按10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①新办工业项目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三高”农业项目年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或非生产型项日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②属省级以上确认的高新科技项目和产品。

    6、减免各种规费

    (1)从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新办民营企业建设期属省政府规定的市级应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楼上住房楼下作坊(商店)的私宅不属此列。

    (2)民营企业收购本市其他企业产权50%以上,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办证工本费。

    (3)新办生产型民营企业安装水电给予优惠,自来水报装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报装用电的增容费可分期付款。

    7、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对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民营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低于50认效益好,纳税(含国税、地税)超过50万元,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8、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实际问题

    (1)原属国家干部、职工或纳入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愿意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可挂在当地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局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并保留其原身份不变,在受雇企业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2)民营企业急需引进具有中、高级职称及带有高新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入户时,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凡符合国家现行职称政策规定者,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参加晋升职称考核与评聘。

    (3)凡在我市投资办民营企业,投资者购买商品房给予优惠入户当地城镇户口,购房80平方米以上者可入户3人,100平方米以上者可入户4人,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9、支持民营企业人员出境出国从事经济活动

    (1)民营企业人员出国()进行商务考察或经商活动,按临时因公出访程序报批,由县处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具证明,到外事部门办理出国()护照或通行证。

    (2)对产品出口50万美元以上或涉外业务较多的民管企业,市每年划出一定的指标,给予办理往返港澳通行证。民营企业需要邀请外国商人来本市进行商务考察或洽谈业务,由外事部门提供便,帮助办理邀请外商的有关手续。

    10、保护民营企业及其从此人员的合法权益

    (1)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侵占、哄抢、敲诈和非法查封、扣押民营企业有形或无形资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缴和吊销民营企业营业执照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山于非法收缴或吊销执照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对民管企业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将收费部门、项目和标准列册公布,并制成收费卡发给企业。收费人员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对卡收费,接受公开监督。如发现“三乱”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每年度评选一次“明星企业”、“信得过企业”。对获得上述称号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对这些企业一般应免予检查,确要检查的需经市长批准。

    (4)民营企业经营者及其员工,要按国家政策、法律及省、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待业、医疗、生育、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要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1、加强引导和管理,保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1)引导民营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培育一批支柱产业,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创造一批名牌产品,促进民营企业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办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体,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鼓励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股份公司发起单位,按照《公司法》规定申请募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可与国有、集体企业组建股份制企业,相互参股经营:可承包、租赁、购买国有和集体企业。引导条件具备的民营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3)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上关心民营企业家队伍的成长。对他们中特别优秀的人才,统战部门、工商联要及时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充分发挥他们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对民营企业人员,在评选先进、劳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4)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爱国、敬业、守法教育,把民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营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服务,促进经营者端正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服务、勤劳致富。

    12、加强领导,纪民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1)成立阳江市民营经济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发展民营经济进行“协调、指导、服务、督查”,制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督查、帮助解决。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中各类具体问题。

    (2)开展民营经济评选表彰活动。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表彰大会,对先进民营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加强计划指导,把民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之中。政府职能部门要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本《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199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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