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发[1996]5号
个体和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努力创造一个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社会大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新台阶是党的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为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切实做到政治上给予关心,经营上给予指导,合法的利益给予保护,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
1、凡允许国营、集体、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包括文化、艺术、体育、信息咨询、中高档旅业饮食等(除国家明文限制之外),只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备条件,都允许生产经营。对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与生产、兴办“三高”农业和私立学校等应给予鼓励和扶持。
2、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从事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边境贸易,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方面政策、法规,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到境外开办各类企业。
3、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投资参股等形式改造现有国有企业,发展混合型经济。有条件的可以租赁、承包、兼并、购买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投资改造国营、集体企业的技改项目,所进口的先进技术设备,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生产资料,除小汽车、报废汽车和军队退役报废装备外,其余可由工商部门根据经营条件审核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批发业务,开办各类广告业务,从事广告设计制作。
5、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允许试办(代办)金银首饰的加工销售,开设典当等行业。
6、经有关部门同意,允许山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兑换、抵押和折股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三高”农业开发性生产。
7、依照粤建施字[1995]078号文件,允许设立私营建筑企业。私营企业公司和个人可参加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举办的土地使用权招标和竞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成立项目房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
8、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有条件的可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标要求,改组为规范化的股份公司,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发展。
二、放宽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1、进一步扩大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主体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离退休人员,停工待业人员,在与本单位办理脱钩手续后,允许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或参与个体、私营企业就业。
2、凡在全市范围内开办个体私营企业,技国家有关规定,凭个人身份证和有关证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3、经有关部门同意,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聘请外国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聘任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人员可申办多次出入境签证。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外地招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拥有专利或专项成果的科技人员,以及上述科技人员到我市自办科技实体的,可免收城市增容费;允许其家属子女办理入户,其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各级教育部门要提供方便。
三、放宽个体和私营企业的财税政策
1、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减免税收的办法,可参照街道、乡镇集体企业中同类型行业、项目的减免税标准,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上级税务部门审批后执行。
2,凡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包括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正当生产经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一定困难的,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个人所得税:烈军属;社会救济户;孤寡老人:残疾(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生产经营所得不能维护家庭人口达到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个体、私营企业继续实行查账计证为主,双定带征为辅的征税方式,“双定”要采取业户自报,采取按季或半年由税务部门审查核定的办法。经管的税务部门要将“双定”额书面通知业户,据此纳税。
4、私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其产品评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并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可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享受《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粤发[1993]9号)的优惠政策:税收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收所得税。
5、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新开发的荒山荒地生产的农林特产品,自有收入起免征农业特产税1—3年。
四、放宽个体和私营企业的信贷政策
1、个体私营企业在贷款上应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对规模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金融部门应重点扶持。私营企业的产品开发立项及鉴定由市科委负责办理,凡列入省、币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的,其贷款办法视同国有、集体企业执行。
2、鼓励和支持侨眷、侨属充分利用港澳台以及海外亲友免税进口总值2万--10万元生产资料捐赠物资的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自行选择银行或信用社开立账户,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房产、财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或以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作担保办理贷款,抵押物的抵押一般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比例应占40%以上。
五、妥善解决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
1、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可统筹安排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城区改造及其他原因需拆迁的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有关部门应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给予妥善安置,确保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并按有关规定、协议给予补偿。凡是重点扶持的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电力增容、城市建设等费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酌情减收。
2、为了搞活市场,形成我市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的经济格局,鼓励、支持各种经济成分,包括国营、集体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资企业以股份制或合作的形式进行市场、商业城、厂房的开发、出租或销售。
3、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开发区、试验区的开发建设,享受区内有关的优惠政策。
六、搞好服务,加强管理,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
1、工商部门应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贸市场经营业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专项审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该废除的要坚决废除,该突破的要敢于突破。今后,在工商注册登记中,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需提供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行业、项目外,其他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不作为注册登记的依据。需要专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天内批复。
2、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引导其向国际市场发展。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外经贸部门要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并大力支持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创汇。在政策上应与国有外经贸企业一视同仁。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海外业务需要出境商务考察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如需出国的,有关部门应协助申办出国手续。如需组团出国考察或从事商务活动,由组织单位按临时因公出访程序报批。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有关部门在执行个体、私营经济有关政策规定时,要做到制度公平,办事程序公开和收费标准公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于“三乱”行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凡收取费用,必须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和罚款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缴和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和吊销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印章刻制按照国发[1993]21号文规定执行。
6、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雇员的劳动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凡雇工2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依法组织工会,3人以上25人以下的企业应挂靠设立工会小组。个体、私营企业招聘员工,一律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部门监证,同时,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养老基金。业主必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积极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劳动部门应及时调解、仲裁劳动纠纷或经济纠纷。劳动、工会、社会保险等部门要主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各级工商联和个体劳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的爱国、敬业、守法教育,做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引导他们文明经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成为勤劳致富的劳动者。
8、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己任,密切协作,改进工作作风,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营造宽松环境。要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质检、产品质量评比、职称评定和行业发展规划等,纳入职能部门的服务和管理范围,对违法生产、经营和偷漏税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处理。
9、要进一步确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适当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议政中的积极作用。对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当地党组织要帮助建立企业党组织,按党章开展活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支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勤劳致富,使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19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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