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发[199415号
为鼓励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繁荣梅州城乡经济,特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
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其经营方式全部放开。
2、凡现行法律、法规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项目,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申办有关证照时,有关部门不应因经济性质加以限制;除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审核的特殊行业、项目外,可直接由工商部门根据经营条件审核批准发照。
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批发业务;开办专业广告公司,从事有关广告业务;具备条件的,按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试办(代办)金银手饰加工、销售,并设典当行业;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代销化肥、农药、农膜和从事经纪人活动;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经济开发区和保税区力、企业,并享受区内实施的优惠政策;允许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鼓励和支持利用山区资源发展加工业和第三产业。
二、简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
1、除国家、省明文规定要实行专项审批和凭许可证经营的外,其他部门和地区规定的许可证和审批制度,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除损害国家利益和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外,实行“先照后证”。
2、需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经营的,专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本级职权范围内,必须在19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凡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凡具备条件的,都应给予批准。
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办证、领照,工商部门要随到随办,暂欠缺一些次要材料的,可以先发照证后补办手续;申办证照的边远贫困乡镇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先从事经营活动,暂不发照,不收费,采取先放开,后规范的办法。
4、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可凭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证或暂住证,直接到工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5、允许离退休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辞去公职后,允许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鼓励支持华侨、侨眷兴办各类私营企业。
6、放宽注册资金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和独资、合伙型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技申报的数额核准,可不提交资信证明;凡两人以上投资,注册资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型、外向型、生产型私营企业,或注册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企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可申请企业法人资格;开办经省有关部门确认的科技型私营企业,雇工人数不受限制,对——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或产品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私营企业,其企业名称可冠以市名。
三、放宽个体工商中;私营企业的财税政策和信贷政策—::
1、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减免税收的办法,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参照街道乡镇集体企业中同类行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尤其要给予积极的扶持。
2、凡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包括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正当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烈军属、社会救济户、孤寡老人、残疾(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和生产经营所得不能维持家庭人口达到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遭受自然灾害及伤亡等意外损失的纳税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税。
3、积极扶持科技型、生产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高新技术项目,同样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向能源、交通设施和老区、边远贫困乡镇投资分得利润再投资于上述业户或地区的,可同样享受国有、集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可采取“查账征收”、“定期定额”的方法征收税款。采取双定方法征收的,应按生产经营实际状况,适时调整定额;对于新开办或是技改扩大规模效益尚不明显的,定额应照顾其实际困难,给予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发给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参股的方式组建城市信用杜;各专业银行可开设营业专柜,在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分行的管理下,专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存贷业务,以利其筹措资金发展生产经营。各专业银行在每年信贷规划中,要有一定的比例投放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7、资金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向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有关金融部门应按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对待。对效益好、信誉高、还贷能力强的纳税大户应优先给予照顾。
四、支持多种形式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鼓励其发展外向型经济
1、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允许他们租赁、承包、购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
2、按有关程序报批,允许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的私营企业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招股组建股份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
3、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和开展补偿贸易业务,开展边境贸易,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到境外开办各类企业,凡兴办以上企业和开展以上业务的,同样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
4、具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可给予进出口经营权。享有进出口经营校的私营企业在出口退税、出口收汇等方面享受外贸进出口公司的同等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商局和市外经委、外贸部门协商制定。
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出国(出境)从事贸易、投资、办厂、商务考察,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方便其办理手续。也可由政府部门或团体牵头,专门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出国进行经贸活动,按因公派出力、理有关手续,在办理护照方面给予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因经营业务需要,也可依照程序邀请外商来梅州。
五、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各县区、各部门应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现行地方性政策及部门所作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违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有碍于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应加以修改或予以废止。
2,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合法收费项目、标准重新给予明确和统一公布;各种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要赞助和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对服务性收费应明确服务内容,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缴和吊销营业执照。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硬性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推销商品牟利,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水、电按民用、生产用、商用等不同性质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更不能乱罚款。从外地来我市的个体户、私营企业者,其子女入托、入学应同本地居民同等对待,各项收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多渠道、多形式办好市场,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
1、要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类市场建设(包括运输、交易市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坚持市场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给予工商部门和自有场地的单位市场开发权,实行“以房养场”、“以上补下”的办法,解决市场建设资金和用地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市场用地和用房作出预测,研究市场布局。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统筹安排相应的用地计划。
2、兴办市场应坚持统一规划、多家兴建的原则。可由工商部门牵头集资兴建b也可由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利用自有场地或其他场地独资兴办或联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亦可从其他单位联力、或独资兴办市场。总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工商部门统一管理。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市场、大流通的指导思想,注意引导和扶持市场建设形成规模化、专业化,使经营活动“成行成市”,以利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形成一批辐射能力强的商品集散中心。
七、加强管理。保障个体和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1、理顺管理体制。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行政管理统一由工商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则实行行业管理。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热爱祖国、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做讲理想、讲道德、讲贡献的新型劳动者和企业家。
2、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违禁品、假冒商品、伪劣商品以及偷税漏税、欺行霸市、短斤少两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做好企业安全、防护的指导服务工作,做好吸纳雇主、雇员自愿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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