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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揭阳市委 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委发[1999]2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粤发[l999]11)的要求,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全市经

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和规划

    ()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已确立其法律地位。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培

植地方财源,加速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大的意义和现实的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市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要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树立“鼓励扶持、依法管理;优化服务、有效引导、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把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依靠技术进步,调整优

化产业、产品结构,强化管理,注重效益,开拓市场,推动个体私营经济朝着综合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使其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市、县(市、区)要成立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重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党政领导挂钩扶持措施。每年召开一次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大力表彰先进,研究部署工作。

  二、放宽经营条件和经营范围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辞职或富余、下岗的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国家允许的其他人员,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均可成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经营者。

    ()对异地申请从事个体和私营经营的,不受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就业证、用工许可证和申请登记注册。

    ()在职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本单位经济利益和科研成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兼职,从事科技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外,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不受限制,经营方式全部放开,允许个体和私营企业自主选择。

  二、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免提供许可证和专项审批手续。需专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专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的,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专利或非专利可折为股份,其中,属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折价作为注册资金的,其所占份额不得超过总注册资金的35%。凡经济效益好,年工业产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私营企业或营业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工贸型(工应大于贸)私营企业,可以申请冠市名。企业名称实行分级审批。

    ()允许山区、老区申请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活动而又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者,经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从事试经营活动,试经营期不超过6个月。试经营期满后。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凡在老、少、边、穷地区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经济实体的私营企业,其注册资金可逐步到位,首期达到规定标准60%的应准予登记,并可享受国家对在贫困地区兴办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四、放宽财税政策和信贷政策

    ()取消所有制差别,以产业导向为主要标准,给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双定”、“带证”或查账计征的纳税方式。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成果、账册健全的实行查账征收;不能据实核算的采取“双定”征收,原则上一定一年不变。

    ()凡执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规定项目、标准上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和工商联的会费在所得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4%内据实列支;业务活动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核实扣除。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资金、支付技术转让费等财务列支项目,以及用于扶贫、救灾、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可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私营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凡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优先领取营业执照。开业1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省规定的行政性收费。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在全市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开设结算账户,允许其用房产、财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或以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作担保办理贷款。各金融机构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转账、汇总、提现等方便、安全、快捷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每年应安排一定份额的信贷投入,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并逐步提高贷款比重。对实力强、信誉好的私营企业,适当增加贷款数额;发放一定规模的科技贷款,对列入国家、省级的“星火”、“火炬”计划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优秀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个体、私营企业,应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有发展前途的私营企业申请使用省的科技投资风险资金和技改资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利率和其他服务收费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

    ()金融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促进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可以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可依法建立信贷担保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私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私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

  五、鼓励开展横向经济技术联合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允许经纪人、代理商从事放开商品的中介、代理业务。

    ()支持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的个体私营企业作为股份公司发起单位,经省、市政府审核批准,招股组建股份公司,也可与全民、集体企业互相参资入股,从事生产和经营。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利用资源优势,建立农业商品基地,创办农业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合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5年内给予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有偿使用费。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属县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工商联签署意见,报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办理出境手续。私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多次往来港澳地区的,按公安机关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六、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场地

    ()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新建住宅区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个体、私营商业网点。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市场建设开发单位(企业),实行“以房养场”、

“以地养场”的办法,逐步解决市场建设资金和用地问题。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市政建设或特殊情况确需拆迁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予以补偿和安置。

    ()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土地主管部门举办的土地使用权的招标和租用或征用土地开发建长房、商铺。

  七、鼓励下岗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下岗人员到我市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原属干部身份的,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市、县(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原属工人身份的,档案可挂靠在市、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保留原有身份,计算连续I:龄,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属我市生源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和非我市生源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属我市接收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我市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出企业提出用人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人事关系挂靠在上述人才机构,保留原有身份,给予办理入户、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政审和社会保险事宜。

    ()符合国家就业政策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免收教育补偿费,可给予一定的城镇入户指标,城市增容费与到国有单位的毕业生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符合调配政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对外地到我市私营企业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专利或专项成果的科技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由乡镇企业管理局申报,公安机关批准入户揭阳。

  八、维护业主和雇员的合法权益

    ()要在政治上关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加大个体私营经济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荐贡献大、有影响的个体私营企业代表人物进入各级人大和政协。私营企业的职工可参与各级先进模范称号的评比。

    ()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任何单位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允许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进行罚没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项——律上缴同级财政。

    ()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及其员工,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工伤、女工生育、医疗等各项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己转向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原社会保险投保继续有效,并鼓励其继续缴费投保,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时按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要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体罚、殴打和侮辱职工。切实保护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不能以任何形式硬性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推销商品,不得强行规定进货渠道或者压价购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产品和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核、培训、考试等活动。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服务,讲究职业道德,端正经营作风,做有理想、讲贡献、守法纪、勤劳致富的劳动者。

  九、鼓励发展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私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科技人员的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报国家和省、币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奖。经确认的,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奖励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省科委颁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的日期为准)2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列收列支返还企

    ()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到国()外开办各类企业。凡在国()外开办企业,投入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核实后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奖励。

    ()私营企业利用外资凡是不涉及许可证与配额限制的,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利用外资同等待遇,技现行审批权限审批。对达到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可呈报批准,给予自营进出口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符合区域发展规划情况下,独办或联办私立学校、幼托机构和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在审批程序、人员雇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捐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凡连续3年捐资8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发给荣誉证书,30万、80万元的,由县(市、区)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同时授予“热心公益事业先进企业(个人)”称号和牌匾。

  十、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 改革

    ()私营企业托管、租赁、承包现有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可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被账务健全、为查账征收的私营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改制前发生亏损而致资不抵债的,债务大于资产部分可作为新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在今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原企业的库存货物一同转让的,购买方属于增值一般纳税人的,可凭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金计抵消项税额,转让方按规定作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金。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兼并后,新企业应继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原企业已办理离退休人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由新企业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欠交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确属无法缴清的,经同级社保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缓缴,由新企业缴交。

    ()国有企业转让、兼并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经同级政府批准给予先征后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改制企业,包括为兼并、租赁而建立的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原则上按变更登记的标准收费,确需按新企业登记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00元。

    ()企业改制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含土地评估),评估费用按现行评估费减收30%,其他中介机构收费按此精神执行。

    ()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后,原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加以规范登记。

  十一、加强引导和管理,保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协会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服务。要贯彻党的“团结、引导、教育、服务”的方针,教育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爱国、敬业、守法。要为个体和私营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帮助他们进行技改创新,提高产品的

竞争力。要努力建设一批综合性或专业性市场,帮助企业拓宽产品销售渠道。要为个体和私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乡镇、街道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建设,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履行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协调、服务的职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保、质监、劳动、计育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工作。

    ()实行行政事业性规费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市、县(市、区)统一设立收费窗口,杜绝政府有关部门多头收费的弊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每季向各级政府指定收费窗口缴费。各收费窗口应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并如实在《缴费卡》上填写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和收费员姓名,各级监察、法制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督,对逾期不缴者,由行政职能部门给予处罚。

    ()各职能部门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化现代管理意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私营企业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在私营企业中推广IS09000标准认证,争创更多有影响的名牌商标。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掺杂掺假、欺行霸市、偷税抗税及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揭市发[1995]12号文同时废止。原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决定有抵触的,按本决定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狠抓本决定的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并接受群众监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员工对有关部门违反本决定的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

(此件发至乡镇)

                    199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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