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
补充规定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市委发[1998]21号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粤府t1998]3号)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试行)》(惠市委发[1994116号),促使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在原有基础上取得更大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领导和服务指导,决定设立惠州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提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个体业主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碰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出入境手续办理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机构,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地方经济、帮助群众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列入议事日程。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投诉和咨询电话,及时研究处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诉和咨询的问题。
第二条 贯彻“扶优扶强”原则,扶持大型私营企业发展。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五家大型私营企业作为市给予扶持的重点,使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带动全市私营企业快速发展。
(二)确定重点扶持的五家大型私营企业参照给予国有大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在用地政策、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引进人才、扩大对外经贸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其他中小型私营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促进全市私营企业全面发展。
第三条 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或购买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
(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除价格可酌
情优惠外,其所得税的征免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安置待业人员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被购买、兼并的企业职工的原来身份可在档案中继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需办理关系变更或解除的,应按规定给予办理。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通过以资本金入股的形式对国有企业参股;也可采用大额风险金作抵押,承包国有中小型企业。
第四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多种经营。对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和从事“三高”农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科委等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三高”农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下岗人员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或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原属干部身份的,档案可保留在原单位或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原属工人身份的,档案可留在原单位或挂靠在市劳动服务公司等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事宜。
第六条 属惠州生源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和非惠州生源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属惠州生源紧张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属惠州接收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由企业提出用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机构办理中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档案挂靠在上述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给予力、理入户惠州和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七条 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和电大、夜大、业大、函大、职大毕业生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可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挂靠和聘(录)用干部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事宜。
第八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任职资格的外地人员,在我市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或应聘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的,档案可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1月23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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