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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试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市委发[1994]16号  

    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我市的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使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能有更大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经营条件湖经营范围

    1、国内城乡居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停薪留职、辞退职人员凭身份证,党政机关精简的干部、职工和企事业单位编余人员凭身份证和原单位证明材料,可到我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

    2、境外、国外人员,已取得我市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一年以上居留证,且又具备经营场地、资金等其他必备条件者,亦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经营效果好的,还可申办私营企业。

    3、凡允许国营、集体、“三资”企业经营的行业、项目,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文规定禁止(或需特殊审批)外,只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备同等条件均允许经营。特别是交通能源基础产业、建筑业和旅游、服务、文化娱乐等第三产业项目,更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4、支持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三来一补”、边境贸易业务。有自营产品出口历史,年创汇百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经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批准后可自主经营进出口业务。具有产品进出口业务的私营企业,需接受国家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的管理,并遵守外汇管理规

定。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到境外开办各类企业。

    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开办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体,允许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的个体或私营企业作为股份公司发起单位,募股组建股份公司,条件具备的可以组建私营企业集团;也可以与国有、集体企业组建股份制企业,相互参股经营:可以承包、租赁,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6、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参与高新技术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私营企业;属高新技术项目的,经科委认定后,享受国家、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的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科技机构亦可参照执行。                                 二、简化审批手续,放觉审批规定

    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时,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必须提交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项目外,其他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不作为注册登记的必要依据。需专业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专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紧密配合,接到申请后,必须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超过15日不批复的,可视为同意报批项目,工商部门可发给营业执照。

    2、凡两人以上投资,从业人员8人以上开办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到规定的50%,可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可以冠用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实行分级审批。

  三、放宽财税和信贷政策

    1、新办科技、外向型、资源加工生产或列入省以上科委、计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开发的私营企业的税收,按国家制定的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免。

    2、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适用“定期定额”、“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的方式,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选定。实行“双定”征收者,先由业户自报,然后由税务部门审核确定,并书面通知业户,据此纳税。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发票与集体企业的发票在财务管理上应=视同仁,同是会计记账的合法凭证。

    3、各级金融组织特别是城市信用社,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为它们的开户、资金结算提供方便。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房产、财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办理贷款,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担保贷款。

  四、支持个体和私营企业者出境出国考察及从容商务活动

    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出境出国考察及从事商务活动的手续办理,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工商办字[1994]53)规定,由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签署意见,属工商联会员的由工商联签署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批或送审,领取因私普通护照,持护照和有关材料自行到外国驻华领事馆申请出入境签证。

    2、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组团出访,可按因公外派程度由当地个体劳协或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后由市个体劳协或私营企业协会统一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属工商联会员的由工商联审核并统一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可发因公普通护照并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因商务需要邀请外国商人前来我市,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批准,再凭市工商局批准件到市外办公室办理邀请函电报。

    4、对有产品出口且涉外业务较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每年划出一定的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发给短期或长期多次返港澳的通行证。

  五、妥善解决个体工商卢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户籍、工龄、职称等问题

    1、原属国家干部、职工或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愿意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准许其户口迁入,其人事档案可挂靠在当地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局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保留其原国家干部或职工身份,在受雇于私营企业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2、在我市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可视同当地国营、集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技术职称的认定和评审。其认定或评审的材料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工商联作为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整理报当地职改部门受理,按国营、集体企业同等人员的现行标准办理。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应将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及时整理归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依据。

    3、其他专业技术、特种技术上岗证书,如会计证、电工证、焊工证等,可按现行的评审程序,由用工单位送审批部门视同集体企业予以审批。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聘的员工,属城镇待业青年或农村户口的,经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后,可享受与当地集体企业合同制职工同等待遇,计算工龄,户口可迁到当地。

  六、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与国营、集体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在评选先进、劳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专卖、专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应的发证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缴、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缴、吊销,对由于乱吊销证、照而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

    3、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应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按时办理所属雇员的养老、待业、工伤、生育、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凡雇员超过100人的私营企业,要组建工会组织。要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的现象。除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无效。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对不持《收费许可证》和不使用统一收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控告。

    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建部门应依据规划提供用地,国土部门依法给予办理用地手续。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应坚持先安置或补偿后拆除的原则。

    6、要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坚决制止贪污、盗窃、侵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财产的行为。公安、司法部门要认真受理此类案件,积极追捕案犯,收缴赃款赃物,将案犯绳之以法。

  七、加强管理,保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1、各级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公安、文化、城建、国土科技、交通、烟草、酒类专卖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规范其经营行为,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端正经营作风。健全约束机制,做有道德、讲贡献、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照章纳税缴费的经营者。对那些走私贩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作假、缺斤短两、欺行霸市、坑蒙拐骗、偷税漏税、抗交税费等违法违章行

为及直接损害消费利益的经营者,要依法查处。

    2,各级工商联、个体劳协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听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认真组织他们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协助抓好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项工作;真正成为个体户、私

营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

    3、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督促其办理招工、培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做好劳动保护,提供劳动政策、法规咨询,加强劳动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

  八、加强领导,发挥个体和私营处企业在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成立惠州市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经济发展中碰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各类具体问题。

    2、建立、健全私营企业中的党团组织。要遵照市委《批转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党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发[1994]9)精神,大力加强私营企业中党的建设工作。私营企业中的党团组织,由当地工商联的党团委(总支)领导。党、团员人数较多的私营企业要成立党团支部或小组。私营企业中的党团组织要根据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组织好党、团员的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保证私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带领党、团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3、各舆论宣传单位要积极宣传个体、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党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宣传个体、私营经济在搞活流通、增加税收、解决劳动就业、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安定等方面所作出的成绩和贡献;要大力宣传那些遵纪守法、扶贫济困、捐资公益事业、造福人民群众的优秀私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以正确的舆论导向来消除社会偏见,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地位。

    4、加强计划指导,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信贷资金、物资供应、规划指导及各种经营环境保证方面与国营、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给予支持,确保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我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99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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