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潮发[1998]33号
各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增创“工业立市”新优势,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开经营范围限制,简化审批手续
凡城乡居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辞退职及下岗、分流人员,归侨、侨眷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可直接到经营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兴办民营企业。
凡允许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经营的行业、项目,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均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国家专营、专控的部分商品,经批准可由民营企业临时经营,经营方式全部放开。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提交许可证或专项审批项目之外,其他前置条件不作为注册登记的必要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发给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及年检手续,在申报材料完备合格的前提下,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办妥。各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有异议或需修改补充的,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对超过期限未办妥审批手续的,应说明原因。属故意刁难,构成违纪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出境从事商务活动提供方便
民营企业人员出境出国进行商务考察或经商活动,市、县区外事、公安等部门要尽快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可按临时因公出访或因私出境程序报批,由县处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联、个体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具证明,到外事、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护照或通行证。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或纳税50万元以上的涉外业务较多的民营
企业,可按规定优先到外事、公安部门办理多次往返香港通行证。
三、扶持重点民营企业
选择一批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前景好、科技水平较高、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作为市级重点扶持对象,扶持的措施包括:
1、行政性服务实行特事特办
企业需上报上级审批的请示、报告等,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受理或转报,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简化上报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行政性服务o
2、企业发展的所需用地,根据年度用地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3、实行重点保护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点企业的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评审一次,并向有关部门公布。
四、实行工业生产性用电、用水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从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对属市区直接供电、供水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实行工业生产性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的扶持。具体办法为:①对工业生产性用电年100万度以上企业,以1997年实际用电量为基数,基数内按现行电价计收,超基数部分分三个档次实行优惠:年用电量100万一300万度(不含300万度)的企业,超基
数部分每度优惠0.03元;年用电量300万一500万度(不含500万度)的企业,超基数部分年度优惠0.05元:年用电量500万度以上(含500万度)的企业,超基数部分每度优惠O.07元。⑦对年工业生产性用水1.2万吨以上企业,以1997年实际用水量为基数,基数内按现行工业用水价格计收,超基数部分,每超10%,优惠5%,计收,最高优惠限额为50%o商业营业性用水可参照工业生产性用水价格优惠办法执行。③新投产企业达到上述起点的用电用水大户,由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扶持o④优惠电价、水价每半年预结一次,年终
总结。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潮安县饶平县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工业性用电、用水的优惠措施。
五、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对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二册一票,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即: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审核,编印《收费监督手册》(收费册),列明各项收费的部门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给各收费部门及企业;编印《缴费登记册》发给企业,所有收费部门向企业收费,都应在企业持有的
《缴费登记册》上登记,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企业凭收费部门开具的票据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费点交款。各收费单位不得直接收款和自行使用收费款,各项收费统一由财政部门一口收取后,再按有关规定返拨给有关部门。凡《收费监督手册》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营企业有权拒缴,有权投诉和举报。今后凡须增加或减.少的收费项目,必须有合法依据并由市物价部门在《收费监督手册》中作相应的变更。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力D强检查监督,及时查处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强行推销书刊、强拉赞助等行为。对乱收费(包括自立项目、搭车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罚款、乱摊派者,一经查出,除一律退回已收款项加经济处罚外,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切实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地位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市、县区政府每年分别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并认真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碰到的问题。大力表彰先进民营企业。每年市的“先进乡镇企业”、“先进单位”等评比奖项,民营企业应安排一定比例。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企业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由税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与此同时,各级党政要从政治上关心民营企业家,采取多种办法,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其社会政治地位。
本规定所称的民营经济(企业),是指利用民间资本兴办的经济实体。其组织形式包括个体私营、独资经营、合伙经营、股份合作经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o
19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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